安龙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指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 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 号)、《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核准制度
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不得处置城市建筑垃圾。
核准对象
1.向施工场地外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向属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核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2.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前向属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证件。
3.设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中转站)的企业。应当向属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核准条件(首次申请)
1.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2)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
(4)与处置(消纳)单位签订合同。
2.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定位系统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固定的停车场地。
(4)法律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3.设置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土地使用证明;
(2)有(弃置)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3)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5)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6)法律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所需材料清单
(注意: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到安龙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故车重在4.5吨以上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可直接到安龙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应先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再到安龙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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