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天柱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天柱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明确天柱县财政局为天柱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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