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黎平县财政局为黎平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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