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明确湄潭县财政局为湄潭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湄潭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收藏
订阅
小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