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州松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73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由县财政局作为松桃苗族自治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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