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机构改革,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明确玉屏侗族自治县财政局为玉屏侗族自治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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