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明确绥阳县财政局为绥阳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特此公告。
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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