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关岭
自治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及机构改革职能职责划转相关实施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关岭自治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由原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现调整为关岭自治县财政局,由关岭自治县财政局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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