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机构改革,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中共望谟县委 望谟县人民政府关于望谟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望党发〔2024〕5号)相关要求,结合《望谟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望谟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公告》(望府公告〔2021〕1号)文件精神,经决定,决定望谟县财政局作为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职权,现予以公告。
望谟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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