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行为素养和城区人居环境品位,全面推进我县国家卫生县城和全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让更多群众共享城市创建成果,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省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等文件要求,经松桃苗族自治县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城区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乱倒乱贴等现象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提升时间:2024年1月24日至长期
二、整治提升范围: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市建成区
三、整治提升内容:
(一)占道经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道经营、店面延伸经营,包括流动商贩占道经营和沿街门店延伸经营、加工、制作、摆放、修理、洗车、堆物等;严禁其他影响市容市貌、占用消防通道的非法行为。夜市摊贩晚上6点后在不影响人员通行和市场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店外经营,但晚上经营结束后要收拾撤离经营物品,打扫干净卫生,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长期摆放经营物品。
(二)乱停乱放。禁止车辆线外停放、人行道停放、逆向停放等,所有车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划定的停车位或停车线内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车辆。公交车、的士车要文明行车,不得抛扔垃圾,要保持干净整洁的乘车环境,特别是的士车不得拒载,随意上下客。为缓解城区停车压力,新增了政务服务中心旁停车场、平浪坝公厕旁停车场、老粮食局停车场、老交警大队停车场、城北变电站旁停车场、永兴花苑停车场、县城管局旁大型车辆停车场、县第六中学旁大型车辆停车场和河滨街河堤人行道摩托车停放处,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停车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乱倒乱贴。城区内的餐饮店禁止店外摆放餐厨垃圾,要按照规定统一集中收集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倒入下水管道。经营商户在进行商品宣传时,要按照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宣传,不得在楼道、墙体、电杆等地方随意张贴宣传小广告。
四、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相关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松桃苗族自治县文明城市创建中心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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