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转发《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共管理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股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省民政厅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该《基准》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涉及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省民政厅定期就对应的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并予以公布。我局将严格执行《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现将该《基准》转发给你们,请各镇(街道)、局属各单位(股室)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xls
镇宁自治县民政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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