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和《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健全矿产资源绿色化开发机制完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19〕3号)等相关规定,为保证矿业权人的权益,现对我县即将到期的矿业权进行提醒公告,请相关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准备各项延续材料,在矿业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或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特此公告。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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