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绥阳缓收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规定,切实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局组织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缓缴政策通知如下:

一、缓缴使用范围

全县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缓缴时间节点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缓缴申请流程

(一)申请阶段。凡适用于缓缴污水处理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用户,于2022年10月25日前通过政务中心供水企业窗口或供水企业公司营业厅申请污水处理费缓缴。

(二)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补缴要求。在2023年2月28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多彩宝、微信公众号、柜台等完成补缴,不收滞纳金;2月28日前未完成补缴的,将依法催缴并计算缓缴期间相应的违约金。


附件:申请书(模板).doc

绥阳县水务局

2022年10月24日


来源网址:绥阳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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