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所、分局、大队、中心、协会:

现将《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2日


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6号)、《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黔市监办发〔2021〕17号)、《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铜仁市市场监管部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市监办发〔2021〕97号)等文件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做好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全力推进建设我区优化营商环境新高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减少证明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更加优质的政务服务。

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目标和原则,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在办理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时证明材料多、程序繁琐的问题,实现政务服务流程更简、办事更快、服务更优,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实施步骤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提交的使用频次较高,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万山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共8类、12项,8类分别为:

1.投资人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4.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6.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7.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8.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不可代为承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局政务窗口应当告知申请人上述情况,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工作内容

(一)编制目录清单。我局参照上级部门梳理公开的目录,特别是在市场主体准入经营等方面,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明确行政事项、证明事项、设定依据、承办机关、行使层级及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方式。

(二)规范工作流程。一是局政务窗口告知。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证明材料时,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用途、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事后核查监管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等。二是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三是审查与决定。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局政务窗口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三)加强信息公开。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相关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的调整更新公开,提升制度透明度,让企业按照清单明明白白地办理证照开展经营,加强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防止变相审批和违规限制,广泛听取企业意见,持续深化改革。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综合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于免予核查的事项和对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依规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承诺失信行为,按程序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的信用进行查验,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申请后按原程序办理。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在接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决定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负责的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责任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注册登记科,局食品安全总监杨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田彪同志负责具体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调度,确保工作顺利、高效推进。

(二)开展培训宣传。组织一线窗口登记人员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落实。充分运用网络新媒体平台和LED显示屏,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内涵,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

(三)强化督促检查。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绩效考评体系,要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督促指导,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落地落实。

(四)加强总结提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亮点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2.铜仁市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 1

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 序号



    行政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承办机关

    行使层级



    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方式




    备注



    省


    市


    (州

    县(、市 区、特

    )

    区)

    、

    乡(镇、


    街道)






    1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投资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 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 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

    件。





    市场监管部门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2

    公司变更

    登记

    法定代表

    人更改姓

    名的,提

    交公安部

    门出具的

    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

    件:(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

    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

    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

    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

    〔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3】公司变更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

    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

    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

    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

    市场监管


    部门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

    明。








    3

    因合并(分

    立)公司申

    请其持有股

    权所在公司

    的变更登记

    载明合并

    (分立)

    情况的解

    散公司注

    销证明、

    新设或存

    续公司的

    设立或变

    更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

    件:(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


    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

    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

    〔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10】因合并(分立)

    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载明

    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

    市场监管

    部门

    √

    √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助






  • 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


    更证明。























    4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 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


    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














    市场监管部门











    )














    √














    √














    √
















    现场检查






  •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 件:(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

    〔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住所的

    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








    5

    分公司设立


    登记

    营业场所


    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


    条例》

    市场监管


    部门


    √


    √


    √



    现场检查





  • 第四十七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变更

    (备案)登记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

    〔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


    交材料规范》【22】合伙企业变更













    市场监管部门













    √













    √













    √















    现场检查






  • (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

    营场所使用证明。




















    7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 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 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经营场所证明。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 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

    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














    市场监管部门













    √













    √













    √















    现场检查






  • 登记的规定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

    〔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 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

    法使用证明。










    8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

    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市场监管部门



    √



    √



    √




    现场检查


















  • 9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 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附件1 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3.税

    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市场监管部门














    √














    √














    √
















    部门间行政协助



    10

    食品经营

    许可

    营业执照

    或者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

    市场监管

    部门




    √


    在线核查、

    部门间行政协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 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 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 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

















    )





    助






  •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 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 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 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

    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 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

    制度。










    11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

    人员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线核查




  • 管理、进货

    查验记录、

    食品安全

    事故处置

    等保证食

    品安全的

    规章制度

    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

    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

    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

    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

    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

    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

    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

    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

    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

    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

    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

    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





    ,

















    )











  • 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 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 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 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 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

    制度。











    12



    食品生产许可证

    1.营业执照;2.食品生产许可

    现场核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市场监管部门





    √




    √




    √




    部门协调





  • 表

    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 许可现场核查时,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

    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












  • 品添加剂的检验报告和复配食品 添加剂配方等。试制食品检验可以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 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 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 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

    情况。








附件 2

铜仁市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基本信息

市场主体名称

(含拟设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主要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仅设立登记、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填写)


贵州省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市场监管部门告知

实施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名称

(勾选)

□投资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证明用途

(勾选)

□投资人身份证明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适用于公司变更登记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适用 于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 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适用于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

  1.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 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2. 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提交本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 原件;

  3.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不 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4. 申请人应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管理;

  5. 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6. 承诺书不对社会公开;

  7. 申请人不实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

  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2.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企业申请变 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外 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3. 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11.对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通过租赁或转租方式获得使用权的, 承诺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2.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 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13.在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 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各级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1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本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生产经营 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15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住改商) 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如本住所(经营场所)是住改商的,已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16.已知悉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不视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不作为抗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管的条件,所申报 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

17.一个市场主体有多个经营场所的,每个经营场所应分别填写承诺书。

注:1.1-10 项适用于投资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1-17 项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事项告知。

2.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市场监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 已经知晓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2. 已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条件、要求;

  3. 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

  4.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5. 自愿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6.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7.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铜仁市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基本信息

市场主体名称

(含拟设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主要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仅设立登记、变更住所/ 经营场所填写)


贵州省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市场监管部门告知

实施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名称

(勾选)

□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 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



证明用途

(勾选)

□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用于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 可证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 全的规章制度用于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用于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 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1.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提交本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 原件;

3.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不 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4.申请人应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管理;

5.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6.承诺书不对社会公开;

7.申请人不实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告知内容及相关要求







  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2. 申请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本承诺书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或按捺手印;

  3. 食品经营单位应主动将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 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张贴上墙并自觉履行。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 已经知晓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2. 已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的条件、要求;

  3. 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

  4.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5. 自愿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6.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7. 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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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址:万山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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